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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进一步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
  1、严格登记。凡收到“三调联动”办、法院、公安等其他单位和部门分流、委托、移送、函告到调委会的纠纷案件或当事人上门要求调解的矛盾纠纷,应按首问负责制,由调解员接待,并按要求进行登记。
  2、搞好宣传。在进行调解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原则、方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中的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3、调查取证。纠纷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不可偏听偏信,有必要还可以到现场进行查看和询问当事人以外的相关人员。
  4、进行调解。在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主持人在调解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和疏导当事人消除纷争,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5、规范协议。在调解主持人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该及时签定调解协议书,规范的调解协议书应该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如果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正确途径予以解决。属于移送、分流、委托案件应将调处结果以反馈函的形式反馈给来函单位。
  6、认真配合。调委会接到三调办、法院、公安等部门发出的《协助调解邀请函》应及时派员参加,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调解工作。
  7、积极协助。调委会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如需要其他单位、部门联合参与调解的,应该按要求发出《协助调解邀请函》,如果需要多方协调才能解决的疑难复杂纠纷,应及时向同级“三调联动”办报告,由“三调联动”办协调其他各单位、部门联合调解。
  8、定期回访。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或案件,要督促当事人按协议的要求予以履行,调委会要对履行情况定期回访。
  9、归档存档。各极调解组织要按规范化要求,将委托函、移送函、邀请函等连同调解协议书、调查笔录、回访情况,以及反馈函等文书、材料及时归档保存。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到位。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三调联动”工作。把这项工作当成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行一次再动员、再部署,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基层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真正使“三调联动”机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生力军。
  (二)督促指导到位。市、县(区)要加强对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到位。有力地促进“三调联动”工作的衔接,提升“三调联动”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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