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权益与维护稳定相结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1、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一是市局成立“三调联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吕建民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涂慧玲、副调研员汪彬担任,成员由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由基层处处长王细友任主任,基层处副处处长刘灿银任副主任,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三调联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以及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分流、调度、督导督办和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三调联动”工作的检查、考核、验收等事宜。各县区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部门“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运用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化解纷争的协议,及时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积极调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宅基、山林、水利权属以及医患纠纷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严防矛盾激化。注意发现和调解跨地区、跨行业等复杂疑难纠纷,积极探索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积极参与改革发展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在“稳定社会关系、化解利益冲突、预防纠纷发生、严防矛盾激化”四个方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3、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每季、县(区)每月,乡镇(街办)不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主要是研究疑难问题,寻求对策,通报各地、各系统、各单位排查、受理、化解矛盾纠纷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焦点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二是建立工作对接制度。首先是信息对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本单位、本系统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做到定期交流沟通,便于矛盾纠纷的分流、归口。其次是职能对接,人民调解按照自己的职能搞好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无逢对接。在“调解优先、能调不判、能调不罚”的原则下实现政法几家优势互补,努力形成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的联动联调格局。三是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好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继续实行村每周一排查一报表,乡半月一报表一分析,县(区)每月一报表一分析。以司法所为平台,组织和协调各级调解组织及相关部门,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切实化解矛盾。四是健全人民调解培训制度。市、县(区)司法局(综治办)要制定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计划和方案,市负责乡镇(街办)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村(居)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县区自行组织,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五是健全和完善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各项制度。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分别按照“六有四规范”和“五有四落实”的要求搞好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