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部门牵头,旅游、交通、城管等部门配合,对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和高速公路出入口、市区广场等游客集散地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进行整治,打击强拉游客、敲诈勒索以及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旅游、公安、宗教等部门配合,查处无证照经营旅游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对不正当竞争、制假售假、发布虚假广告、乱设摊点、强买强卖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宗教旅游场所用香、强拉游客烧香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客运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牌)非法从事旅游客运行为;重点查处旅游运输经营者不履行义务,不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旅游团队运行线路和停靠点、不按旅游客运服务质量规范提供服务等各类旅游客运违规行为;对于违法阻挠旅游客运车辆正常营运的行为依法严查;加强对旅游车辆的安全检查。航运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打击无证无照驾驶船舶等非法行为。
(五)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旅游价格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和索道、观光车票价随意涨价,不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不执行中、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等行为。
(六)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守法诚信经营的旅游企业和人员,有针对性地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旅游部门要与宣传部门紧密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七)发展改革、旅游、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对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清理整治,严格查处和取缔无规划、无审批手续的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
(八)旅游管理部门牵头,对影响和阻挠无障碍旅游发展的政策规定提请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纠正,逐步取消旅游壁垒和进入障碍。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省旅游局局长主持召开一次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联席会议,如遇重大事件或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对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研究解决旅游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联动执法方案,部署联动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负责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