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推广使用规范汉字
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都要树立依法使用规范汉字的观念,自觉使用规范汉字,使规范汉字成为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成为汉语文出版物用字,成为影视屏幕用字,成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成为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成为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成为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和在本地注册网站的网页用字,成为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成为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用字。
四、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从今年起,用5年时间,所有二类城市(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和三类城市(县级政府所在地)都要接受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各市、县、区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立足于日常工作,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要深入开展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活动,推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要通过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活动,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五、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要不断加强语言文字干部培训工作,在全省造就一支数量足够、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过硬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队伍。
六、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并制定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措施、办法;要关注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新动态新变化,及时解决新问题,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日常管理;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包装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对地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城管、市政、公安等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设施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商业、金融、旅游、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