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商酒监字[2009]6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各扩权县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9]5号) “继续做好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发放和管理工作,适时推进随附单使用电子化,努力提高酒类经营者的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的使用率”的部署,制定了《河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
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是国家规范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可追溯性单据。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表样,省商务厅负责监制,市县酒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三条 随附单适用于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
第四条 酒类批发企业实行随附单专管员制度。
专管员基本职责:负责随附单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向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领取、核销随附单;负责企业内部随附单的内部保管、填写、发放和规范使用;负责酒类商品购销台帐和随附单领用台帐的登记等。
第五条 酒类经营企业向当地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领取随附单必须具有酒类商品批发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酒类批发企业初次领取随附单,应同时提交“酒类流通随附单专管员登记表”,经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发给“酒类流通随附单领取证”,以后每次凭证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