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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负责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负责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省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实施;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承办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办理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报送备案工作。

  (四)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负责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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