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第十一届全运会开闭幕式场馆禁带物品的通告
为确保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开、闭幕式安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将以下物品带入开、闭幕式场馆:
一、违禁物品
违禁物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物品。包括: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爆竹、冷焰火等);
2、仿真枪及弓弩、匕首、各类刀具等管制器具;
3、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剧毒、腐蚀性等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性物品;
5、有害生物制剂、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6、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物品。
二、其他禁止带入的物品
其他禁止带入的物品是指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但可能影响场馆安全和秩序,不得带入场馆的物品。包括:
1、各类容器或易碎品;
2、各类软硬包装饮料,易投掷物品;
3、打火机、火柴、荧光棒、荧光球等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物品;
4、未经许可的各类旗帜、横幅、标语以及其它宣传品;
5、除残疾人轮椅车之外的其他代步工具;
6、各类宠物(动物);
7、未经许可的各类乐器;
8、球棒、长棍、尖锐物及长度超过50公分的雨伞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残疾人使用的拐杖除外;
9、球拍、飞碟等各类较大的体育器具及类似物品;
10、各类包裹及箱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