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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宝鸡市荣获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宝鸡市荣获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通报
(陕政字〔2009〕1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宝鸡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持之以恒狠抓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坚持义务植树与工程造林相结合,城乡美化与乡村绿化相结合,营造生态林与发展经济林相结合,有力地推动了城乡生态一体化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是围绕创建最佳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精心组织实施“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城镇绿化以及南山北坡绿色屏障、川塬水系、道路绿色走廊建设,使城市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今年5月,宝鸡市被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成为我省率先获此殊荣的城市。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各地加快推进造林绿化进程,省政府决定对宝鸡市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宝鸡市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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