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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农民参保人数多,流动转移频繁,管理难度大,试点时要同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纳入“金保工程”和全省信息化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工作流程,为农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要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的投入,提高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确保各项业务工作顺利推进。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县(市、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试点的县(市、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

  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实施办法,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国家试点县(市、区)的实施细则,在经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省级试点县(市、区)的实施细则,在经各设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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