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研究制订情况。主要包括:制定、修订突发事件应对各项配套规定情况;完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情况;建立完善应急财产征用补偿制度情况;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情况;研究制订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情况;鼓励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情况;建立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名单附后)具体实施,主要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于2009年10月中旬开始自行组织自查,月底前完成。自查结束后,要组织力量对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书面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同时将电子稿发送至市政府办公内网邮箱:yjb@jn.gov.cn(联系电话、传真:86056271)。
(二)抽查。2009年11月,市政府应急办将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
《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同时,与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市属国有企业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刻分析、科学把握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认识贯彻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对检查事项,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检查内容,落实检查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深入调查。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走过场。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听取地方和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总结。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全面了解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认真梳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要深入查找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要以专项检查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引导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推动
《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