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地震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每个学期至少进行两个学时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或地震科普讲座。

  每学期至少筹办一期地震科普宣传栏或手抄报栏。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地震科普知识竞赛、竞答活动,或参加地震部门组织的社会宣传活动。

  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模拟演习。

  第十七条 地震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建设“红领巾地震台(站)”、“共青团地震台(站)”等兴趣小组,让学生通过参与地震观测活动,更多地学习了解地震科学知识。

  第十八条 地震部门应当配合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在家长学校开设地震科普知识课堂,发挥其示范、带动、辐射作用。

  第十九条 地震部门应当有计划的组织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学生走出校门,积极参与社区宣传、下乡宣传、家庭宣传、广场宣传等防震减灾社会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地震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师生参观考察地震台站、地震遗址遗迹、地震科普教育基地、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等设施,了解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状况,提高学生对地震科学的兴趣。

  第二十一条 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制定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落实地震科普宣传教育经费,积极提供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条件,保障地震科普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应当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市地震局备案(一式两份)。

  第二十三条 市地震局、教育局、科协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示范学校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结果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高新区地震、教育、科协主管部门及学校年度工作综合考核评比。

  第二十四条 对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成效明显的学校,由市地震局、教育局和科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中,尽职尽责,积极热心,表现突出的教师授予“优秀地震科普辅导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