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震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震发〔2009〕54号)
各区县科技(地震)局(办)、教育(体)局、科协,高新区科技(地震)局(办)、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强化学校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开展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建设,根据《山东省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地震局、教育局、科协联合制定了《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各学校学习,对照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我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建设工作。
淄博市地震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规范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管理,进一步发挥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地震科普宣传实效,根据省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地震科普示范学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为目标,主动、科学、有效地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职业学校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能力,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和学校地震安全。
第三条 市及各区县、高新区地震、教育、科协等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淄博市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全市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要积极参与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丰富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宣传教育水平与实效。
第二章 申报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凡经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具备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条件的,均具备申报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