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作业弹药应当就地封存,并立即报告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和相关设备以及进行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作业站点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作业期间,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报废。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档案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档案包括作业指挥、天气状况、作业设备、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