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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由县级政府申请,经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审查汇总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环保厅。其他投资渠道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按现行工作程序进行。

  (三)资金管理。“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市级财政部门应在省级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监督考核。市级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成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的监督考核,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书面报送省环保厅、财政厅。

  省环保厅、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以奖促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中央、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可以委托市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省里进行抽查。检查验收的重点是“以奖促治”工作机制、责任制落实、治理目标完成、资金管理等情况。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优先安排“以奖促治”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综合整治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县级政府作为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安排使用好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省环保厅要做好“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统筹规划,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以奖促治”政策支持的范围、目标、内容和资金需求,制定“以奖代补”生态示范建设的标准和办法,为年度资金安排提供依据。要加强项目督促检查,提高投资效益,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要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会同省环保厅制定出台“以奖促治”资金管理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环境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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