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成效要求
(一)实施范围。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原则上以新一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和中心村为基本治理单元。优先治理省辖淮河、海河、南水北调沿线,小清河流域,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三)成效要求。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成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
2.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3.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
4.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5.推广节约化肥、农药新技术、新方法,建立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6.在污灌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三、实施程序和监督考核
(一)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联合推进。按照国办发〔2009〕11号文件要求,省财政设立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庄,实行“以奖代补”。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部门都要结合各自实际,在农村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共同做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申报程序。每年上半年,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根据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有关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发布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