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审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行政审批受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以及系统内教育培训、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水利水电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6.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2.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加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应急应变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