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各星级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满一年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各星级标志和证书,其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八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应当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与公共建筑除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外,还要求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违反相关规定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接受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
3、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图纸;
4、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
5、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6、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所有申报材料的刻制光盘一份。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
2、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图、工程立项批件;
3、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
4、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5、自评估报告一式2份;
6、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所有申报材料的刻制光盘一份。
第十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绿色建筑与节能委员会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