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科〔2009〕22号)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有序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
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住宅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开展本市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四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受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负责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与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