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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6、补植补造。主要对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造林成活率或保存率较低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提高退耕还林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县(市、区)根据国家批复的《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和投资计划,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的计划编报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后,由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办联合逐级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审定汇总后,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审批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条 根据国家批复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和各地上报的年度计划,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联合将计划分解下达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发改部门主要负责综合平衡、组织协调、进度调度、实施督检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其它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年度计划的提报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整改督查。
  第十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强化前期工作,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有关规程、规范分类别编制,报设区市发改委、财政等相关部门,由设区市发改委、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小水电项目按程序报省审批除外),并分别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实施方案未经批复,不得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稽查、审计、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专项资金运行安全和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成效等要认真进行总结,每半年总结一次,分别于6月30日、12月30日前,由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办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的原则,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从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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