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设区市和县级有关部门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要求
第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是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在一定时期内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而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紧紧围绕解决退耕农户当前和长远生产生活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退耕农户收入水平,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项目选择原则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在享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退耕还林地区。项目安排以村为单元,并确保覆盖到相当比例的退耕农户。
2、项目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区别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吃饭烧柴问题。
3、项目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挥优势,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4、项目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体现退耕农户意愿。要维护退耕农户的权力,通过项目实施,增强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
1、基本口粮田建设。围绕退耕农户粮食基本自给和提高区域粮食生产能力,采取农田整治、改良土壤、农田水利、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综合措施。
2、农村能源建设。以建设“一池三改”农村户用沼气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能等建设,鼓励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庭园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适当发展薪炭林、小水电。
3、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易地搬迁,努力做到“迁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4、后续产业发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市场需求,充分利用退耕还林地区的资源优势,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退耕农户直接受益的油茶、毛竹、水果、茶叶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扶持。
5、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根据退耕农户劳动力状况,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输出情况,加强对退耕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