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农经字[2009]407号)
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扶贫办: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
省扶贫办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