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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农经字[2009]407号)


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扶贫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

省扶贫办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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