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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因涉及商业秘密、企业要求不公开企业标准内容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省级农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企业标准保密件各一份。
  企业标准经备案后,受理机构留存二份,发还企业二份。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标签上标明企业标准的备案号。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在标准到期前20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有效期届满企业未延续备案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办理延续备案手续,过期则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延续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后,备案企业的名称、主体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工商登记后20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修改。发生印刷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当申请修改。
  企业填写《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申请表》,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以标准修改单形式备案并公布。
  第二十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复审后认为需要修订的,企业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变化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督促企业进行复审或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在注销备案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注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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