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在食品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食品相关工作发展方向和动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五)在食品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单位同意,本人愿意参加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工作;
(七)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评合格。
在食品相关领域确有造诣,经工作单位推荐或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邀请,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备案企业根据企业标准的不同要求,从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和领域的专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
第八条 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行政区域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十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企业应提交书面意见,同时提供企业标准文本(以下简称保密件)(一式十份)及其电子版和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以下简称公开件)(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标准验证报告,包括三批三件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
(六)企业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和专家审查意见;
(七)产品样品及包装1份;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