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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2009〕
(第7号)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8月5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企业应当保证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云南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及审评专家库,成员由食品、营养、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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