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桂财建〔2009〕243号)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广西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资金,是指运用中央财政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设区的市建设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支持方式及范围: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设区的市,按照《家政网络中心建设规范》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验收合格的,每个中心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