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
(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监督,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合同指导服务、合同监督和合同违法行为查处活动,适用本条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推进合同信用制度建设,督促合同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合同监督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交通运输、财政、农业、质监、通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合同违法行为。
第二章 合同指导服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合同指导服务:
(一)宣传有关合同法律、法规;
(二)指导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三)指导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四)依申请调解合同纠纷。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合同指导服务。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下列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