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二)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其他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45日。45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申请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公示规划许可证的颁证情况。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对建设工程的总体布局、单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