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到期换证时限要求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9〕16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总体是平稳有序,体现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百千万”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效。但也出现了由于企业整改时间过长,导致部分企业许可证换发时间超过有效期限和受理承诺发证时限的情况。为严肃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时限要求通知如下:
一、到期换证申请时间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
九条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到期换证申请。根据这一规定,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指导到期换证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8〕5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及早准备换证资料,及时提出到期换证申请。
二、现场审查整改时间要求。为保证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受理承诺时间内及时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请各市安全监管局按《通知》要求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工作要认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86号)进行,做到审查结论明确、整改时限要求明确。对整改时限跨度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或受理承诺时间的,要及时书面报告,由省局作出暂不予换发证决定。
三、对超期企业处理要求。一是超期后再申请换证的企业,申请时必须另行提交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停产指令、企业超期换证原因和停产书面承诺等资料。在未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二是对受理换证申请后未换发新证之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必须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企业在提供审查整改确认报告同时须提交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停产指令。三是对受理换证申请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和受理承诺期满仍未提交现场审查整改完成确认报告的企业,省局将出具暂不予换发证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