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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至2010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一)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计划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确保供热设施完好和供热燃料供应。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供热锅炉、供热管网、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必须达到安全运行条件,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要强化供热运行管理措施,杜绝突发故障、大面积停热等事故,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二)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供热期期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供热期内,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时间、服务标准、监督服务电话、单位名称和具体负责人,实施规范化服务,快捷、迅速解决居民投诉问题。

  (三)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所有供热单位都要把搞好供热作为第一要务,承担起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坚决杜绝弃烧弃管、把矛盾和问题推向社会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自供热管理。各自管房产和自管供热单位要切实做好设施检修、燃煤储备、供热运行管理等基础工作,确保供热安全运行和供热质量达标。承担社会供热任务的自管供热单位,既要保证本单位职工采暖,也要保证社会居民安全稳定用热,不得发生弃烧弃管行为和停热限热行为。

  五、合力推进供热工作

  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顾全大局、主动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供热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区政府要落实供热属地管理责任制,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做好供热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热费,认真研究落实供热保障金问题。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对有钱不交、搭车用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恶劣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供热、依法交费的观念,努力营造积极缴纳热费和“谁交费谁受益”的良好氛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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