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供热保障对象应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享受补贴的房屋应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供热保障对象属离休人员的,其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哈房改组字〔199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供热保障对象住房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控制标准面积(含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
(三)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个供热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市和区级政府承担的供热保障补贴资金分别由市和区财政部门归集、拨付,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人员垫付热费。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享受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五)严格供热保障工作管理。对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供热保障补贴资金,以及认定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和处分;对供热保障对象重复申报、伪造证件骗取供热保障补贴资金的,取消其享受供热保障资格。
呼兰、阿城两区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供热保障政策。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
(一)明确市、区职责分工
按照市委、市政府下放供热管理权限、强化区级管理职能的要求,市、区供热管理职责分工明确为:市供热管理部门主要承担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区级政府全部承担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划分按照市编委文件执行。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长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各区政府要建立由区长负责、部门监管、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维护供热市场秩序和供热安全。要强化区级公共财政投入,落实供热保障、供热应急资金,保证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供热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