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至2010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9〕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切实做好2009至2010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的热费交缴办法
(一)本供热期,坚持原标准、原渠道、原报销对象“三个不变”的原则,由用热户家庭先行支付热费,待市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后,将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热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职工先行垫付的热费,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补发到位。
(二)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热费,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缴热费。
(三)鉴于呼兰、阿城两区热费交缴制度与市区不同,其热费交缴办法由两区自行研究确定。
(四)用热的阳台和供热的公共部位热费计收,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建住宅在供热期间进户的,其热费收缴按照《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居民进户收取供热费的通知》(哈价经发〔200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供热保障
(一)以下各类人员纳入供热保障范围,其在规定供热保障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超出供热保障住房控制标准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1.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全部热费。
2.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的90%热费。
3.以上各类人员中,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享受供热保障补贴,价格标准按照2008第45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