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严查“小产权房”违法建设过程中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对干部包庇、纵容违法建设,公务人员违纪谋取私利,查证属实的,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持集中查处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在集中查处同时,着眼于杜绝新的“小产权房”违法建设再度发生,建立市区联动、分工明确、责任明晰、反应快速、措施有力的长效监管机制。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小产权房”,要做到发现一宗、拆除一宗、问责一宗。由监察部门负责制定问责办法。
三、工作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以违法建设“小产权房”问题较为集中的相关区为重点,集中开展违法建设“小产权房”项目的停工、查封、认定、处罚、拆除及善后处理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一)出台专项政策。由市国土部门牵头,建设部门配合,会同城乡规划、房产、环保、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住宅建设相关制度。
(二)全面实施查处。一是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产、城管行政执法、法制、水务、电业等部门配合,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停止一切违法建设行为。二是对占压道路、绿地、广场、农田、管线走廊等与用地性质不符或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无法进行纠正的建筑,依法强制拆除。三是对经城乡规划和国土等部门认定不予拆除的“小产权房”,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补交各种税费。
(三)开展责任追究。一是由市相关执法部门对参与违法建设“小产权房”的开发、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销售等单位,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记入诚信档案,自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吊销执照。二是由市公安机关追究妨碍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查封、拆除等公务的单位及个人责任,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同时,严密掌控社会动态,对非法串联、煽动群体上访的组织者,依法严肃处理。三是由司法机关追究“小产权房”违法建设中触犯法律的单位及个人的刑事责任。四是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小产权房”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职责的相关监管与执法责任主体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