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情况年度稽查的通知
(黑财非税〔2009〕9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和罚没、扣押财物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和《
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2008年非税收入和罚没、扣押财物的征缴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稽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稽查范围和重点
本次年度稽查的范围是各级执收单位2008年度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管情况和执法机关罚没、扣押财物的管理情况。必要时,可追溯稽查到以前年度。
稽查的重点内容是:
1、各项非税收入是否依法征收,并及时、足额上缴入库。
2、是否存在坐收坐支、隐瞒、截留、挪用和私存收入问题。
3、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标准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问题。
4、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自立项目收费和对已经停止收费的项目继续收费问题。
5、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含中省直单位)贯彻落实
《条例》的基本情况。
6、罚款、罚金的收缴是否符合《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和《黑龙江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省政府令[2000]第5号)的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按照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7、罚没和扣押物品是否按照
《条例》规定管理,罚没和扣押物品的处理是否符合
《条例》的规定,有无侵占、挪用、使(借)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和扣押财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