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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商务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及指导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管。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督设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省环保厅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
  (二)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引导回收拆解企业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三)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省和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票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各级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省商务厅要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4)的要求报送省商务厅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办理情况汇总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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