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销汽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回收拆解企业交付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回收拆解企业。
4.交付注销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从收到车辆之日起至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申请补贴资金。
(1)申请时间
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设区市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2)提交材料
申领人向报废车辆车籍所在设区市联合服务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a)《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b)《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c)《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f)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g)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h)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6.审核申请材料
环保、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次审核相关信息。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向申领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7.发放补贴资金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经设区市财政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后,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
五、补贴资金管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补贴标准及各地报废老旧汽车和“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设区市财政预拨补贴资金。
(二)各设区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财政部核实后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设区市进行清算。
六、组织保障
(一)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商务厅厅长任组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分管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