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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实施时间。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补贴范围。
  1.凡在上述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我省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车主可享受补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1)既符合补贴范围第一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一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补贴范围第一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3.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实施步骤
  (一)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省和设区市分别成立由商务部门牵头,财政、宣传、发改、工信、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监部门参加的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小组,协调解决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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