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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07月24日

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
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根据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原则
  (一)拉动消费。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在汽车报废量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加快淘汰更新,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二)节能减排。实行汽车以旧换新,淘汰老旧汽车尤其是“黄标车”,提高汽车能效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三)资源利用。通过以旧换新加快完善汽车回收拆解处理体系,充分有效利用回收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扩大就业。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加快汽车营销、物流、售后服务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
  (五)简便易行。坚持汽车以旧换新与汽车下乡等政策相衔接,与国家有关规定相一致;既要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又要操作简便,方便广大消费者。
  二、实施对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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