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91号 2009年09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我省对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是指《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赣府厅发〔2006〕50号)鼓励类中的工业项目(序号52-418)。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三、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四、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五、赣州市章贡区、新余市渝水区、进贤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可按当地实际执行,其中章贡区最低价标准为136元/平方米(9.07万元/亩),渝水区为96元/平方米(6.4万元/亩),进贤县为63元/平方米(4.2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