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6月5日
江西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统计资料的共享性和统计调查整体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和单位,具体指省直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中央驻赣单位(以下统称部门)。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关统计工作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条 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第五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省统计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调查活动,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