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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需求(江西银监局牵头)。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范围,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省农村信用联社、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负责)。积极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稳步推进融资融券,运用创新产品和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江西证监局牵头)。进一步深化农信社改革,努力实现机制转变;抓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积极探索既能有效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又能有效补偿金融机构风险的可持续的农村金融发展新机制;稳步推进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实施股份制改革,促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和发展,推动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与创新;建立和完善针对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的内部评级标准和信贷管理办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的信贷支持;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负责)。支持非金融企业发展债务融资(江西证监局牵头)。
  (十四)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改革征地制度,逐步建立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尽快制定《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指导意见》,实行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基本实现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全覆盖(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建立与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制度相衔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严格限定使用范围,明确审批程序(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完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年内完成70个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力争林权抵押贷款达到35亿元,扩大林木火灾保险范围,推进木材采伐管理改革(省林业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保监局负责)。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省发改委牵头)。逐步完善与化肥等农资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牵头)。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积极组建区域性或行业性专业合作社(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发挥县级供销社的优势和作用,争取一部分县级供销社成为本区域的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省供销社、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缩小城乡差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编办负责)。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市落户,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省公安厅牵头)。深化农村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参与用水管理(省水利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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