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盟市投资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方可予以审批。以上规定事项不得下放到旗县。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出具盟市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核准。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盟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发展社会事业与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起来。在具体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资源共享。项目建设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要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盟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在资金确已到位,开工条件具备,规划、土地、环评各项要件齐备等前期工作均已落实的前提下进行审批或核准。注重整合和盘活存量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努力做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项目审批或核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业建设标准进行,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特别是财力情况,合理控制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坚决杜绝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三)统筹兼顾,监管评价。要统筹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正确处理好需求与可能、管理与运营、当前与长远等关系。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后评价制度,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