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减少社会事业项目审批事项,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5〕10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9〕52号)精神以及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继续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激发市场投资活力”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是指涉及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民政、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旅游等行业或领域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凡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事业项目建设规划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见国发〔2004〕20号附件),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自治区专项资金等涉及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或核准。凡盟市及其所属旗县(市、区)通过本级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盟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确需融资的,盟市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可作为融资依据。
三、各盟市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各项规定,项目审批或核准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