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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

  4申请审查批准规划时,应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审查批准的请示5份,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规划前期工作报告、专题研究5份;

  (3)规划大纲、规划文本及说明40份;

  (4)各类规划图件2套;

  (5)规划同级的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铁路、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意见及修改说明6份;

  (6)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2份;

  (7)规划修编听证材料2份;

  (8)申请审查旗县(市、区)级规划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的,还需附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划的审查意见1份;

  (9)电子材料(光盘)40份。

  (二)审查

  1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收到规划成果报件后,批转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提出同意批准或原则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综合审查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协调。

  (三)批复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规划,提出申请的人民政府应按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复要求认真组织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国务院审批的市级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3自治区各级有规划审查和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规划审查批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宜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审批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应责成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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