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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

  二、审查组织

  (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盟市级规划最终成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铁路、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旗县级规划成果,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盟市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成果,经所在地的镇、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苏木乡镇级规划成果,由旗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旗县(市、区)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审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四)本级和上一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的规划;

  (五)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等;

  (七)国家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

  1报国务院审查批准的市级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2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规划,由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申请。

  3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规划,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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