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用航空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6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区民用航空市场的日趋繁荣,影响航空安全的隐患逐渐增加。特别是通用航空方面,一些单位和个人购置了超轻型飞行器,在未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航空拍摄、飞播灭虫、广告宣传、空中载客游览等飞行活动,严重干扰了航空安全和市场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加强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维护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防止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通用航空作业,要严格按照《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与有资质的通用航空企业签订作业合同,杜绝无资质的企业从事通用航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