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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口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重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的发挥。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按照规定编制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在组织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清单(目录)进行采购,确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进一步落实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研究制定扶持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五、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进程

  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客观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将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纳入“金财工程”整体规划中统筹考虑,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予以保障。

  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指导思想,以信息化、网络化、电子化技术为支撑;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环节的协调联动,实现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全过程的贯穿互动,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有序改革、科学发展。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我区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先选择部分盟市和采购单位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建立“标准统一、资源共享、规范透明、安全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建立电子化评标室,实现评标活动全程音像实时监控和存档备查。

  六、着力加大对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惩处力度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监督与惩罚并重的动态监控体系,逐步实现对采购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对采购单位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不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财政部门拒绝支付采购资金;对化整为零、有意规避政府采购的,要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进行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加强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于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违规违纪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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