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09〕6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继续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全区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各盟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采购需求,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逐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保证全区政府采购规模平稳较快增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购〔2008〕119号)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要全部实施政府采购,除招标投标环节外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单位要编制政府采购工程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继续加大对财政性资金偿还借(贷)款、中央和自治区各类专项拨款以及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逐步将适合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机制
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职能分离,是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化的具体体现。按照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各盟市要按照
《政府采购法》要求尽快建立“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机制,明确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的职责范围,形成权责统一、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