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类按比例实施住院救助。一是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救助。二是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三是实施一般住院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2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四是实施大病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门诊特殊疾病和实施器官移植术及抗排斥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均按最高救助比例70%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4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以上住院救助中,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患者,同一级别医院救助比例上浮10%。
(四)实施临时医疗救助。对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一个自然年度内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孕产妇给予400元的一次性救助,用于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
四、进一步完善住房救助工作
(一)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一是加大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范围。二是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机制,对残疾人、优抚对象等困难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对其他低收入家庭实行季度复核。三是强化保障对象承诺制。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如有虚假申报,一经查实,除取消保障资格外,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二)加快推进农村住房保障工作。加快推进农村住房保障制度构建,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对农村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安身工程”。按照城乡统筹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三个集中”的推进,以中心村、集聚点为依托,以集中建房模式为重点,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改造。按照政府补助一点,集体帮扶一点,个人出资一点的模式,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对农村符合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救助;继续实施山区移民住房救助工作。通过对下山移民和受地质灾害影响家庭的搬迁,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下山移民和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
五、进一步完善生产帮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