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将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纳入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范围,使这些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但遇到临时性困难的群众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救助。
二、进一步完善教育资助激励工作
(一)完善教育资助制度。一是对在我市公办高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学生免收学费、课本费等费用。二是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公办幼儿园入托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幼儿,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杂费、保育费和管理费。三是继续做好对公办中小学在校住宿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学生的生活补助工作,适度提高公办高中在校住宿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学生生活补助水平。四是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内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对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学生实施资助。
(二)建立和完善教育激励制度。一是建立低保家庭学生教育激励制度。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低保家庭学生,给予低保标准上浮20%的生活补助;对高中教育阶段的低保家庭学生,给予低保标准上浮40%的生活补助;对大学教育阶段的低保家庭学生,给予低保标准上浮80%的生活补助;对低保家庭中残疾人的学生子女、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以及农村低保家庭中读书的女学生,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低保标准10%的生活补助。二是完善帮困助学制度。通过开展慈善活动募集资金,对低保家庭中考上大学(高考录取)的学生实施帮困助学,确保每个考上大学的低保家庭学生圆大学梦;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中的中小学生实施“阳光育苗工程”和“阳光宏志工程”。三是开展结对帮扶、社会捐助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帮困助学工程。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属城乡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大学生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级精神病患者的资助标准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分类实施门诊救助。一是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二是对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级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年度包干使用,不结转。三是对其他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每人每年100元,年度包干使用,家庭成员可共享,不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