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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9〕4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成委发〔2005〕34号)精神,更好地适应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需要,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工作
  (一)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动,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步测算、同步调整,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差距,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是强化分类救助和动态管理。将低保家庭按致贫原因进行分类并确定动态管理期限,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实行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年老、残疾、患重病等无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实行一年复核一次。三是强化低保承诺制。低保人员必须每半年书面向所在村(社区)如实报告家庭人员收入情况,如有虚假,按照《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和《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成府发〔2004〕86号)规定予以处罚。
  (二)完善低保与就业联动制度。一是先求职后保障。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应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失业登记的低保申请家庭,不得享受低保待遇。二是积极提供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拓宽社会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优先推荐低保对象就业。三是及时清退不履行劳动、就业义务的低保家庭。对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应由社区劳动保障站推荐就业,一年内介绍两次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其家庭暂停享受低保待遇;低保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其家庭暂停1个月享受低保待遇。
  (三)建立低保“救助渐退”机制。低保人员就业上岗后,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仍可在3个月内享受低保待遇不变,3个月后,经核实家庭收入仍超过低保标准的,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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